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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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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服务简介
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诊疗制度
坐诊时间:上午8:00 -11:30
  星期一

黄振英(心血管内科)     

刘  静(儿科)           

廖镜芳(妇产科) 

梁永煊(骨科) 

刘克龙(泌尿外科) 

刘平(神经外科)

 星期二

周美平(骨科)            

李鸿燕(妇产科)             

宾开云(泌尿外科) 

陈日健(急诊科)

占亚东(针炙推拿)

陈明(普通外科)旧墟分院坐诊

      

 星期三

程开明(骨科)              

刘  静(儿 科) 

罗肇文(消化内科)     

耿晓慧(妇产科)  

陆  芹(心血管内科)     

陈代忠(普通外科)    


 星期四

梁永煊(骨  科)          

陈少雄(神经外科)     

苏建中(五官科)  

吴清山(呼吸内科)      

邱冬梅(妇产科)     


 

 星期五

耿晓慧(妇产科)      

牛继前(胸外科)       

陆  芹(心血管内科)    

栗华(骨 科)

刘克龙(泌尿外科) 

林继新(神经内科)   


 星期六

徐国洲(骨科)          

杨小州(急诊科)     

何锐刚(呼吸内科) 

黄家钦(五官科)

钟东彩(妇产科)      

莫东明(中医科)
 

 星期日

休息

医院保险>> 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诊疗制度
                          陈村医院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诊疗制度

一、坚持方便、平价、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原则。
二、实行以人为本、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以最优质的治疗方案,最低廉的治疗费用,按照用药指南,为参加门诊医疗的患者提
    供《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规定的520种药品进行诊治。
三、当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物或者输液、小手术、专科等特殊处理或进行各种医技检查,病人需另行交费时,必须实行告知制度,征得
    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确认方可执行。
四、门诊主任、分院长协调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点的各项诊疗工作。每月向医院基本门诊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门诊医疗工作情况一
    次。
五、实行首诊负责制,各门诊医疗点对连续三次就诊仍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患者,主诊医生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并调整治疗方案。对需要
    住院治疗的患者须指引到总院办理住院治疗,不能滞留门诊,以免延误病情。
六、参与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陈村医院服务标准》,对病人要关心体贴、态度和蔼、彬彬有礼,耐心地解答问
    题。
七、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点的导医要做好分诊工作,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患者就诊。
八、参与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九、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如有发现扣当事人200元/例。
十、逐步建立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健康档案管理。

                    

                    陈村镇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服务须知

1、参加人持身份证或《陈村镇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证》可在陈村医院门诊部及下属旧圩分院、潭村分院、仙涌分院、大都门诊、岗北门诊、花
   城门诊、各村(居)门诊医疗点中的任何一间医疗点进行诊治。
2、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服务就诊时间:一年365天24小时全方位服务,陈村医院门诊部8:00-22:00(其余时间请到急诊科就诊)。旧圩分
   院、潭村分院、仙涌分院、大都门诊、岗北门诊、花城门诊实行24小时服务。村(居)医疗点就诊时间8:00-18:00。
3、诊治范围:以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慢性病等为主。急诊急救、危重病人不属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服务范畴。
4、服务内容:参加人每次就诊时,除按次数交纳1元挂号费和3元诊金外,可以享受我院所有的医务人员(含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的诊疗服
   务,享受《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规定包括有口服药、肌肉注射在内的520多种药品费用80%的优惠,其余20%
   由个人负担。中草药方剂每剂5元封顶,超出部分由参加者个人负担。
   当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物或者输液、小手术、专科等特殊处理或进行各种医技检查时,则病人需另行交费。
5、参加人一天只能就诊1次,按每诊次急性疾病1-3天量,慢性疾病5-7天量的原则给药。每个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不得超过
   3剂。每诊次最多允许同一医生开的中、西药处方各1张(如需开目录外的药品要另开一张处方,但不另计诊次),中、西医处方由不同医
   生开具的按2诊次计。每天超过1诊次或处方数、同一药品重复使用数超过常用量的处方,不得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由参加人自负超出部分
   的医疗费用。
6、对于持有各种优惠证件、优抚、“三属”、“贫困”身份的病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其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按原相关优惠
   政策处理,即挂号费、诊金的优惠和自费部分的优惠。
7、对于具有特定门诊和基本门诊医疗双重身份的人员,他到承办医疗机构看属于特定门诊的病种时,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报销,不能两
   种同时报销。选择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报销的,其基本门诊自付费用的部分不能再按特定门诊报销。
8、参加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符合《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
   续;符合条件中途办理的,其参加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起始时间为办理参加手续的次月1日起,即从办理手续的次月一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享受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待遇。
9、参保人违反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将由村(居)委会协同承办医疗机构追回参保人已减免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 除向社
   会通告外,还要暂停其享受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待遇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资格;触犯刑法的将送
   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0、村(居)委会、区卫生局、区社保分局是受理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投诉的单位和机构,对承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基本门诊合作医疗
   规定的行为,可向区卫生局投诉;对参保人违反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可向区社保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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